總統今公布《勞基法》修正條文 一例一休後天(12/23)起實施!

12/23日起生效實施的條文~~
主要包括一例一休:
勞工每7天要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
另外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加碼為前2小時加給1又1/3倍,第3小時起為1又2/3倍計算,
還有違規罰則提高。

106.01.01起實施的條文~~
第37條:國定假日的規定,因此下周的行憲紀念日勞工仍可放假一天。
第38條:特休假加碼、特休假未休畢須折現等條文。

 

中 華 民 國105 年 12 月 2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 號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
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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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月27日(不含當日)以後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適用農業發展條例

但修法前已經訂立之耕地租約,仍繼續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因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地主收回土地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其中地主收回耕地最常依據的規定為「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地主可以收回耕地。

 

何謂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無效原因--未自任耕作?

 

所謂「自任耕作」,解釋上,並非播種、施肥、去草、除蟲、採收等等農作過程,悉須由承租人躬自為之。苟將農作過程之一部分交與他人操作,而本身仍總理其事者,應不違自耕之本旨,殊非法所不許。

非指必由承租人「本人」親自耕作,其因以家中之一人名義簽訂耕地租約,而交與其他家人共同參與耕作者,亦不得認係轉租或不自任耕作。

 

未自任耕作之基本原則:

1. 自己不作

2. 違反原約定使用性質

3. 從事非農業使用

4. 其他(經出租人提出具體事證者)  

 
探討未自任耕作之原因及租約效力:
(一)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是故,當承租人將耕地轉租於他人時,無論轉租面積多寡,租約即為無效。
 
(二)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因此,租約仍為有效。
 
(三)承租人將耕地交與家屬共同耕作?
依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41號判例意旨、83年度台上字第2297號、85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交與其他家人共同參與耕作者,而本身仍總理其事,應不違自耕之本旨,亦不得任係轉租。
 
(四)承租人於耕地建築房屋居住?若是蓋農舍?
依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如承租人以承租之土地建築房屋供居住或其他非耕作之用途者,均不在自任耕作之範圍。故,租約無效。
依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571號判例,佃農在承租耕地上固允許有農舍之存在,但茲所謂農舍,乃以便利耕作而設,
故,依最高法院98年台上337號、97年台上2096號判決等,耕地上之農舍係指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所建之簡陋房屋,以供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若以解決承租人家族實際居住問題為目的者,即與農舍有間。
 
(五)承租人在耕地養雞?
未經出租人同意者,變更原約定使用性質,將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農地變更經營用途為養雞場使用,故違反耕地租約。

 

 

(未完待續.....下篇-常見類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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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土地登記謄本~
時常有人問我~~
我的土地是〝旱〞地,可以做甚麼呢
我的等則是〝十二等則〞~~應該很好吧
?!

土地規範多如牛毛.....真的很~複~雜
想跟各位分享~~土地很貴,您千萬要看懂最基本的哦!不然~~您那......尊貴的總是看著地球儀的四個小孩⋯就會跟別人跑啦!🔞🔞😱😱😰😰

《實例故事》
我有一個客戶,有天他跟我說:我買了一間工廠,妳來幫我辦工廠登記。
但我調了謄本後,留了一把汗...哽咽了~~~😰😰
跟她說:小阿姨....妳~~~那是農地ㄟ…💔💔
她說:可是...仲介跟她說這是工廠啊!😳😳
而且廠房內有員工也有在作業啊!🔨🔨
我說:有工廠、有人、有在作業⋯是沒錯~~但是⋯那是不能申請工廠登記證的工廠!(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違章工廠」啊!)
啊啊啊........幾千萬買了~~違章工廠!😫😫😱😱💔💔

🎯就先來認識土地登記謄本囉...
目前是依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來知道這塊土地的用途在哪?

土地分為「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顯示(空白)...(則需至市/區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書』)。由使用分區證明來分辨它是農業區還是住宅區...,依此作為使用上的區分。

▶️非都市土地--謄本上若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註明內容...只要有寫出來就是此類土地囉!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分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
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

謄本範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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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105.10.11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50218031號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5.10.11
主  旨: 修正「臺中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予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予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法規內文:

臺中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予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一、本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二、都市計畫已規定退縮者,依其規定,免再退縮設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
    道。
三、山坡地建築基地與指定建築線之道路成上、下邊坡時,得免退縮一點
    五公尺人行步道。(附圖一)
四、山坡地建築基地深度扣除一點五公尺後未符合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
    法規所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深度時,得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
    (附圖二、三)
五、山坡地建築基地經臺中市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審
    查小組審查認定免退縮人行步道者,得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
六、山坡地建築基地鄰接二條以上道路時,為免影響民眾建築權益,得選
    擇一面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其餘應依規定留設人行步道。

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1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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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廠登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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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延長未登記工廠輔導期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未登記工廠輔導期延長3年到民國109年6月2日止。

現行條文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輔導期間自99年6月2日起7年。

三讀條文延長既有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時間規定,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環保、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104年6月2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應在109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的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隔天起失去效力。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國內工廠數量眾多,但除了有6萬多家非法工廠問題,還有環保、土地使用、水土保持、產業轉型與永續發展問題等。國內管理相關事項的機關、法規眾多,沒能就前述問題通盤考量,歷次修法都無法徹底解決問題。經濟部應與各機關針對國內工廠管理法規通盤檢討,儘速提出相關修法。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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